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初訂日期:97年6月23日
98年2月2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8年9月1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9年9月2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0年9月3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1年9月2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3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4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8年2月2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8年9月1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9年9月2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0年9月3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1年9月2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3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4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◎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系系學會。
◎第二條:本會設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系。
◎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事業經營學系。
◎第二條:本會設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系。
◎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事業經營學系。
第二章 宗旨
◎第四條:本會成立宗旨主在推廣系務,增進同學間情感,並促進師生之情感交流。
第三章 會員
◎第五條:凡本系大學部在學學生均為系學會會員,需確實履行會員之義務。
◎第六條: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◎第六條: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- 行使選舉、罷免總幹事以及創制、複決之權利。
- 被選舉為系學會總幹事之權利。
-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-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。
- 遵守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。
-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- 繳納會費。
- 其他利於本會運作所應盡之義務。
第四章 組織
◎第八條:本會之組織及編制如下:
1.總幹事:經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,應有3/4以上會員投票,即過半數者為當選,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。候選人提名方式得由下列三種方式產生:
I.系主任或二升三年級班導師提名;
II. 二升三年級班級推選該班候選人,至少一名;
III.學會總幹事及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(提名對象為二升三之在學學生),且總幹事及每位會員皆只可連署一次。
2.副總幹事:由總幹事遴選聘任,任期一年。
3.秘書、藝文學術、出版、活動、公宣、財務、網路器材部等部長,由總幹事遴選聘任,任期一年。唯財務部部長,需聘任兩人,分別為管理會計及出納事務。
4.本會幹部產生,新任總幹事應於當選後四星期之內公佈。
5.本會幹部因特殊事故,經總幹事同意,得提前辭職,其繼任人選由總幹事另聘之。
6.總幹事改選於每年度五月份改選,新任總幹事選出後,於一個月內完成交接,且於當年度八月一日正式上任。
◎第十條:本會表現優異,服務熱心之會員或幹部得由本會酌予表揚或呈報學校獎勵。
◎第十一條:本會幹部均為無給職,但應公務需要公出或會務加班時,得酌發交通費及午餐費,以實報實銷為原則。
- 本會應設總幹事一人。
- 本會得設副總幹事一至二人。
- 本系系主任擔任本會之指導老師,前任總幹事和各部部長為當然顧問。
- 本會得置秘書、藝文學術、出版、活動、公宣、財務、網路器材等部,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。各部原則上設部長一至二人及部員若干人。
1.總幹事:經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,應有3/4以上會員投票,即過半數者為當選,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。候選人提名方式得由下列三種方式產生:
I.系主任或二升三年級班導師提名;
II. 二升三年級班級推選該班候選人,至少一名;
III.學會總幹事及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名(提名對象為二升三之在學學生),且總幹事及每位會員皆只可連署一次。
2.副總幹事:由總幹事遴選聘任,任期一年。
3.秘書、藝文學術、出版、活動、公宣、財務、網路器材部等部長,由總幹事遴選聘任,任期一年。唯財務部部長,需聘任兩人,分別為管理會計及出納事務。
4.本會幹部產生,新任總幹事應於當選後四星期之內公佈。
5.本會幹部因特殊事故,經總幹事同意,得提前辭職,其繼任人選由總幹事另聘之。
6.總幹事改選於每年度五月份改選,新任總幹事選出後,於一個月內完成交接,且於當年度八月一日正式上任。
◎第十條:本會表現優異,服務熱心之會員或幹部得由本會酌予表揚或呈報學校獎勵。
◎第十一條:本會幹部均為無給職,但應公務需要公出或會務加班時,得酌發交通費及午餐費,以實報實銷為原則。
第五章 職掌
◎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II.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
III.協調幹部編制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
IV.召開定期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
V. 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
2. 副總幹事:輔助總幹事處理學會事務,總幹事因故無法親臨視事,由副總幹事暫代其職。若總幹事因故離職,則由幹部會議推派另一位副總幹事代理其職。
3. 執行秘書:負責印信典守、通訊編理、會議通知與記錄、師長邀請及文書資料彙整等事宜。
4. 藝文學術部:負責各項藝文及學術相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5. 出版部:負責相關商業金融及經濟資訊之收集,並彙整編輯出刊,發行時間為當年會務年度的一月以及六月。並在學期中配合各部活動發行活動預告,並匯集國內 外商管相關就讀資訊、商管證照資訊收集與整理。
6. 公宣部: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設計與壁報繪製等事宜;本會接待,與外校、外系、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事宜。協助本會籌措經費,經營經費贊助關係,並配合各部 宣傳工作。
7. 活動部:負責水上運動會、校運、系運、協調系隊相關事務及有關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等事宜。迎新送舊聯誼及有關之康樂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事宜。
8. 財務部:負責本會預算編列與經費收支結算。學會之會計及出納分開,由兩部長分別管理。
9. 網路器材部:負責系學會網路相關事宜以及系學會共有產物之管理與維護。
- 選舉或罷免總幹事。
- 彈劾總幹事所聘之幹部。
- 複決幹部會議提出之各種章程修正案。
- 審議年度經費收支概況及接受會務總報告。
- 其他得由會員大會議決之各種提議事項。
- 總幹事:綜理會務。
II.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
III.協調幹部編制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
IV.召開定期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
V. 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
2. 副總幹事:輔助總幹事處理學會事務,總幹事因故無法親臨視事,由副總幹事暫代其職。若總幹事因故離職,則由幹部會議推派另一位副總幹事代理其職。
3. 執行秘書:負責印信典守、通訊編理、會議通知與記錄、師長邀請及文書資料彙整等事宜。
4. 藝文學術部:負責各項藝文及學術相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5. 出版部:負責相關商業金融及經濟資訊之收集,並彙整編輯出刊,發行時間為當年會務年度的一月以及六月。並在學期中配合各部活動發行活動預告,並匯集國內 外商管相關就讀資訊、商管證照資訊收集與整理。
6. 公宣部: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設計與壁報繪製等事宜;本會接待,與外校、外系、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事宜。協助本會籌措經費,經營經費贊助關係,並配合各部 宣傳工作。
7. 活動部:負責水上運動會、校運、系運、協調系隊相關事務及有關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等事宜。迎新送舊聯誼及有關之康樂活動之策劃執行等事宜。
8. 財務部:負責本會預算編列與經費收支結算。學會之會計及出納分開,由兩部長分別管理。
9. 網路器材部:負責系學會網路相關事宜以及系學會共有產物之管理與維護。
第六章 罷免權之行使
◎第十四條:總幹事在履行其義務時,若嚴重違反組織章程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,由會員1/4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,即可
召開罷免大會。經系學會2/3以上會員參與投票,並由其中之2/3會員投票通過罷免案即成立。
◎第十五條:前條罷免案如未達2/3即未通過罷免案,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位總幹事提出罷免案。
◎第十六條:如罷免案通過,此時總幹事需無條件辭職。總幹事之職暫由指導老師指派一人代理 ,並於15日內重新改選。
召開罷免大會。經系學會2/3以上會員參與投票,並由其中之2/3會員投票通過罷免案即成立。
◎第十五條:前條罷免案如未達2/3即未通過罷免案,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位總幹事提出罷免案。
◎第十六條:如罷免案通過,此時總幹事需無條件辭職。總幹事之職暫由指導老師指派一人代理 ,並於15日內重新改選。
第七章 會議
◎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(如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部會議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),總幹事應於一週前陳請指
導老師核准後召開。
◎第十八條:本會幹部定期召開工作會報,每學期至少兩次,研討改進事項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◎第十九條:各項活動主辦幹部得視實際需要,召開工作會議,邀請有關幹部出席協調,檢討活動之推行。
◎第二十條:本會各種會議,須在開會三日前將召開之事由及議案公告通知並通知會員出席。
◎第二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會務執行年度。
◎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總幹事主持,需請指導老師、各班導師、教官或顧問列席指導。總幹事請假或無法主持會議
時,由副總幹事代理之。
◎第二十三條:召開會議時會員不得無故缺席,若因故不克參與會議,需事前填寫請假單,並經總幹事及該會議主席核准。會議不參加 視同放棄權利。
導老師核准後召開。
◎第十八條:本會幹部定期召開工作會報,每學期至少兩次,研討改進事項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◎第十九條:各項活動主辦幹部得視實際需要,召開工作會議,邀請有關幹部出席協調,檢討活動之推行。
◎第二十條:本會各種會議,須在開會三日前將召開之事由及議案公告通知並通知會員出席。
◎第二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會務執行年度。
◎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總幹事主持,需請指導老師、各班導師、教官或顧問列席指導。總幹事請假或無法主持會議
時,由副總幹事代理之。
◎第二十三條:召開會議時會員不得無故缺席,若因故不克參與會議,需事前填寫請假單,並經總幹事及該會議主席核准。會議不參加 視同放棄權利。
第八章 經費
◎第二十四條:本會於會員一年級當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時,向會員收繳四年會費共計4000元整(一學期500元整,共8學期)。會費由財務
部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情形及本學年活動計畫之實際需要而定,並經由幹部會議編列。
◎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接受善意個人或團體之贊助。
◎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自活動收費或活動營利中取得經費來源。
◎第二十七條:本會酌收之會費,如欲學生因故退會,退會金額除本學年外,往後之年度費用均予以退還。
◎第二十八條:本學會於每學年初進行當年度各部門預算審核,程序如下所示:
◎第二十九條:本會會費之使用由各部部長於學期初向財務部長提出活動經費申請,於期初幹部會議經系總幹及財務部審核,經會員大
會通過後,方得執行,財務部每個月公告一次會費使用狀況,並於學期末公告結算。
經費申請辦法如下:
◎第三十條:本會為輔助清寒會員,備有清寒補助措施,其實施辦法由財務部擬訂,並經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部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情形及本學年活動計畫之實際需要而定,並經由幹部會議編列。
◎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接受善意個人或團體之贊助。
◎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自活動收費或活動營利中取得經費來源。
◎第二十七條:本會酌收之會費,如欲學生因故退會,退會金額除本學年外,往後之年度費用均予以退還。
◎第二十八條:本學會於每學年初進行當年度各部門預算審核,程序如下所示:
- 計算上年度經費結餘+當年度會費收入=當年度總經費。
- 保留下學年度系學會經費:當年度總經費×20%。
- 提撥活動預備金:當年度總經費×20%。
- 當年度系學會可提撥預算額度,即當年度可運用經費=(上年度經費結餘+當年度會費收入)-保留下學年度系學會經費-活動預備金。
※活動預備金:各部門超出預算之花費部份由活動預備金中提撥。當年度活動預備金剩餘部份列入下學年度系學會經費。 - 各部門於期初會議中提出當年度活動企劃書(含預算表)及常態費用,經開會通過提撥當年度各部門預算
◎第二十九條:本會會費之使用由各部部長於學期初向財務部長提出活動經費申請,於期初幹部會議經系總幹及財務部審核,經會員大
會通過後,方得執行,財務部每個月公告一次會費使用狀況,並於學期末公告結算。
經費申請辦法如下:
- 學期初提列之活動預算:
經費申請人須向財務部會計部門人員索取經費申請表格,填上申請日期、申請人姓名、申請部門、活動名稱以及申請金額,經財務部長審核後進入經費提領作業。
※活動結束後,該活動負責人須列出活動結算表,並附上收支憑證表。收據及發票(財務部另外備有替代收據供各部門利用)須完整載明各項花費,以對照總花費是否符合活動餘款。 - 一般常態支出:
經費申請人填妥收支憑證表提交財務部,經財務部長審核後進入經費提領作業。
※收支憑證表由財務部長提報系總幹及副系總幹後統一列印,收支憑證表影本以及申請金額歸還經費申請人所屬部門保管,收支憑證表正本則由財務部留存。 - 經費提領:
經費提領辦法如下:
財務部出納部門於每星期一發放前一週各部門申請款項,申請人於領取時填寫經費領取證明書(需押日期);若於申請後兩星期內未取回所申請之款項,則視為申請無效。
◎第三十條:本會為輔助清寒會員,備有清寒補助措施,其實施辦法由財務部擬訂,並經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第九章 附則
◎第三十一條:本會對內行文,或填發單據憑證時,備有下列印信,由秘書部保管,經系總幹核准後方可使用:
1.木刻篆文方條行圖記一枚,文曰:高師大事業經營系系學會。長2.4公分,寬2.4公分。
◎第三十二條:系總幹於當年度期末會員大會交接時,新任系總幹必須宣讀以下誓詞:「余誓以至誠,恪遵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
營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》,擔任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學系系學會》系總幹一職,代表全體同學依法行使職權,
不營求私利,不濫用權力,並盡忠職守,熱誠服務,以期增進會員福祉,無負會員託付,僅誓。」
◎第三十三條:各學期預算於該學期初會員大會公佈;結算表由財務部整理並每月公佈於系網,藉以達成財務公開化、透明化,並全體 同學均可提出質詢,財務部直接答詢解釋。若對預算案有異議,則於會員大會表決,應有2/3以上會員出席,及出席會員 2/3以上同意通過,始可行之。
◎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:
1.木刻篆文方條行圖記一枚,文曰:高師大事業經營系系學會。長2.4公分,寬2.4公分。
◎第三十二條:系總幹於當年度期末會員大會交接時,新任系總幹必須宣讀以下誓詞:「余誓以至誠,恪遵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
營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》,擔任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事業經營學系系學會》系總幹一職,代表全體同學依法行使職權,
不營求私利,不濫用權力,並盡忠職守,熱誠服務,以期增進會員福祉,無負會員託付,僅誓。」
◎第三十三條:各學期預算於該學期初會員大會公佈;結算表由財務部整理並每月公佈於系網,藉以達成財務公開化、透明化,並全體 同學均可提出質詢,財務部直接答詢解釋。若對預算案有異議,則於會員大會表決,應有2/3以上會員出席,及出席會員 2/3以上同意通過,始可行之。
◎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:
- 由會員1/4以上連署提出修正案。
- 由總幹事提出章程修正案。經會員2/3以上出席,出席之會員2/3 以上通過。審核通過之修正案將於當年度正式開始實施